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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工作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填写《抽样单》(格式见附件5,附件详见本文结尾链接)。检测工作由各省级农业部门遴选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

(二)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格式见附件6)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格式见附件7)。复检样由各省级农业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禽蛋4℃)。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8),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级农业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三、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检测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传真和邮寄给下达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附件9)传真和邮寄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合格检测结果告知

检测结果合格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各省级农业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下载附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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